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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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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家事外勞 須兼顧勞雇權益

勞動部今天強調,正積極研擬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但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建立共識及實務可行性。

受僱於個人的家事勞工是在家庭從事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處理家務等工作,其工作形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

因應高齡化、少子化趨勢,並考量家事工作的特殊性及須有喘息服務等配套措施,勞動部已研定「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並陳送行政院審議。

勞動部表示,制度建立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可行,在未完成立法前,研擬的相關行政指導原則及配套作法,會與外界溝通並尋求建立共識,不會貿然實施。

「其權益法制化的保障,宜以另定適切的法規予以規範較妥適,」勞動部認為,部分被看護者家庭屬弱勢又非營利單位,適用勞基法後恐怕無法比照事業單位採其他方式降低生產成本或轉嫁成本,勢必會直接增加家庭經濟負擔。

勞動部表示,家事外勞薪資約新台幣1萬5840元,工資水準雖比產業外勞低,但產業外勞膳宿約折抵2500元至3500元。家事外勞依各來源國要求定型化契約,免費提供膳宿,二者實際工資水準差異其實並不大。相較鄰國,香港雇主聘僱家事外勞聘僱成本約1萬5370元;新加坡約1萬6000元至2萬元,差距也不大。

至於補充外勞人力方面,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在不影響本勞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前提下採「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家事外勞。

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於民國95年實施「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須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無法媒合成功者,始得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資料來源:20140619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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