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外籍勞工結社權益保障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3年7月11日發管字第1034060252號函辦理。
二、近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屢有接獲外籍漁工遭雇主或仲介威脅,要求退出工會之情事發生。查工會法第4條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另同法第35條規定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基此,如外籍勞工認有雇主有上開不當勞動行為之不利益行為態樣,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以為救濟。另仲介公司如有威脅外籍勞工不得加入工會之情事,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9款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之規定。違反者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設立許可。
三、為保障外勞在臺工作及應具備之結社權益,雇主及仲介公司均不得有妨礙外勞自由加入工會之違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