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2條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的規定,並同時新增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規定。勞動部後續將針對外籍勞工免出國的申請程序以及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保障等,儘速修正相關規定。
勞動部表示,將配合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針對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繼續聘僱者,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相關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不再繼續聘僱者,則於轉換雇主準則中明定申請程序,以同時保障雇主用人權益及外籍勞工就業權益。
此外,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的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由外籍勞工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或請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休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至於外籍勞工請假返鄉時,雇主倘若拒絕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除應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上開事項將規劃增訂相關辦法,以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益。
勞動部表示,104年外籍勞工因3年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的人數達9萬3,562人,勞動部將盡速配合修正相關規範,以讓雇主及外籍勞工能因此受惠。
(轉載自自立晚報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