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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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慎選優質仲介公司:
  • 目前在台合法仲介,少數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競爭激烈且良莠不齊故提供以下指標做為挑選優質仲介參考:
    1.通過ISO品質驗證。
    2.勞動部評鑑成績。
    3. 依照政府收費標準且透明。
    4. 費用支付清楚有收據或發票。
    5. 不得扣留勞雇文件或證件。
    6.專職雙與線上或親赴現場提供教育訓練。
    7.引進後定期訪視及流程處理。
    8.安排不適任勞工更換處理。
  • 2.合法申請:
  • 外籍勞工在台合法工作,須由雇主正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核配名額後,簽定合約並取得入國簽證(VISA)後,即可入境在台工作合法工作。
  • 3.僱用合約:
  • 僱用合約(勞動契約書)聘僱期限為三年,雇主必須提供外勞住宿及膳食;外勞在台合法工作3年期滿後,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 4.機票:
  • 僱用合約(勞動契約書)聘僱期限為3年。合約期滿時雇主須支付外勞返國機票。若是外勞因個人因素中途解約,其返國機票由外勞自行負擔。若因雇主發生被照顧者康復、被照顧者往生、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因素導致合約中止時,外勞可自行決定返國(機票費用雇主負擔)或是留台申請轉換雇主。
  • 5.工作時間:
  • 前兩年每年工作期滿隔年有七天特休;二年合計14天特休若勞工都未休假抵銷則在第三年期滿日前折算日薪給付。
  • 6.保險:
  • 依照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幫在台勞工投保30萬的意外險,為讓勞工更安心工作力大在台勞一律投保50萬意外險。
  • 7.就業安定費:
  •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聘僱外籍勞工應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雇主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金1倍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
  • 8.行蹤不明遞補開辦日期:
  • 家庭類自逃跑日起滿三個月後的六個月內。事業單位類自逃跑日起滿六個月後的六個月內。
  • 9.提前終止聘僱契約:
  • 外勞在聘僱期間內,經過雙方認定,雇主得終止契約轉出外勞。(直接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 10.轉換雇主:
  • 外籍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勞委會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 1.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者。
  • 2. 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 3. 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 4. 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者。
  • 11.定期體檢:
  • 外勞入境三日內安排第一次健康檢查,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均須安排辦理健康檢查事宜,並須於收到醫院核發之健檢證明日起15日內,將健檢結果報備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健康檢查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 12.勞健保費:
  • 事業單位類:雇主應於勞工入境日立即加保勞保另健保則需等待勞動部聘雇許可函發文後立即加保並請於收付帳單後按期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
    家庭類:因性質別不同無須加勞保但健保則需等待勞動部聘雇許可函發文後立即由力大為您勞工加保並請於收付帳單後按期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

外勞管理
  • 一、逃逸防治:
  • 1. 實施入境之教育訓練,外勞入境後雇主可要求本公司對外勞進行一至三天之職前教育訓練,聘僱期間內亦可配合本公司之教育訓練課程將外勞送回本公司再次接受在職訓練。
  • 2. 隨時關心外勞,並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以利隨時掌握外勞之生活動態。
  • 3. 外勞於工作期滿前為逃跑之高危險期,此時雇主應更加注意。
  • 4. 外勞休假返家後,若電話變多或工作表現異常,雇主應予本公司聯繫,以立即早發現狀況。
  • 5. 外勞休假外出時,若經常攜帶行李外出,雇主亦應提高警覺。
  • 6. 雇主與外勞相處時,尊重、關心是相當重要的,若發生與外勞溝通不良時,應請求本公司協助。
  • 7. 雇主應配合本公司所提供之外勞聯繫管道,定期讓本公司之諮詢翻譯人員與外勞間之聯繫保持順暢,以利時時能掌握外佣之動態及心理。
  • 8. 對於外勞應恩威並施,過度的寵溺在管理上容易發生問題。
  • 9. 雇主應依本「生活管理計劃書」做好外勞之管理。
  • 二、食宿安排:
  •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給予外勞,雇主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事業類除外)。
  • 2. 基於尊重雙方飲食及衛生習慣採取個別用餐模式。
  • 3. 外勞不得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 4. 外勞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 5. 非經雇主同意,外勞不得外宿。
  • 6. 外勞不得帶朋友至雇主家住宿,若有發現一律予以遣返。
  • 7. 外勞對雇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 8. 外勞隨時應保持雇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 9. 雇主得安排外勞與被照顧人同宿一間房。
  • 10. 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雇主最好不要打破此觀念,請彼此互相尊重雙方生活習慣及宗教信仰。
  • 三、工作時間:
  • 1. 事業單位雇主應依照勞基法規定工作及加班時數;家庭類應配合受照顧人起居時間。
  • 2. 雇主每日應讓外勞有連續八小時之充足睡眠時間,以維持足夠體力。
  • 3. 外勞之午休時間應配合雇主之實際需求。
  • 四、工作內容:
  •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 外勞僅能依就業服務法及聘僱雇合約所載明之工作內容依法從事勞務服務,因此,外勞為雇主以外之他人工作或替雇主從事非勞務的工作,均屬違法。由於家庭幫佣及家庭看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委會之公告處理之: 按家庭看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即其看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看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看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看護人、 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家庭幫佣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 幫佣之範圍。
  • 五、懷孕處理:
  •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遣返女性外勞之原因,並且將給於適當之妊娠假期。但為避免女性外勞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外勞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聯繫本公司協助處理。
  • 六、傷病處理:
  • 按照聘僱合約,雇主需要負擔外勞在台期間傷病相關事宜,因此協助外勞加入「全民健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相當重要的。 一般疾病:以健保卡就醫,門診掛號費由外勞自行繳納,依據聘僱合約,外勞一年有最多30天之病假。 意外傷害:外勞若因意外造成傷害,除全民健保外,尚可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醫療費費用補助。意外身亡:外勞意外身亡時,雇主需要負擔將外勞遺體及遺物運返原居地的費用,但本公司將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最高50萬元之補助以協助處理後續責任。

離境返鄉
  • 一、 三年期滿解約離境
  • 1. 代訂機票:確認離境日期:備妥外勞之護照居留證,由本公司協助代訂回國機票。
  • 2. 辦理完稅:雇主應提供扣繳憑單由仲介協助外勞至稅務機關辦理外勞之完稅證明。
  • 3. 結算薪資:由本公司協助雇主與外勞結清薪資,交付外勞點收後簽名確認。
  • ※ 注意事項:
  • 1. 外勞離境前雇主應和外勞間結清所有之金錢關係,包括電話費、健保費等。
  • 2. 外勞離開前,雇主應於外勞打包行李時檢查其行李。
  • 3. 雇主與外勞間之權利義務之行使,皆以聘僱期間為依據,外勞離境後,勞僱雙方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方履行未盡之權利義務或相關之賠償責任。
  • 4. 出發返國前應檢查外勞護照、居留證、機票、行李、薪資等,確認無誤後出發前往機場。
  • 5. 送機人員於海關驗證處前將護照、居留證交由外勞,並確定外勞進入海關後始得離去。
  • 二、 不適任中途解約遣返
  • 外勞在聘僱期間內,如無法適任工作時,並且提出證明(三次警告函且經過雙方認定),雇主得終止契約遣返外勞。(應於前14日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 解約前應考慮給予外勞一次學習改進的機會:雇主可嘗試再給予外勞二週的觀察期、由公司安排翻譯人員再次進行溝通輔導,若外勞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聘僱遞補一名外勞。
  • 空窗期之解決方案:如果雇主解僱外勞,另聘一名外勞,由申請至新女勞入境前,需約八至十二週,因此僱主需考慮在解僱外勞後的工作安排。
  • 如果雇主無法等待空窗期,則可先行辦理解約重招,待新外勞確定入境日期後,才解僱原有外勞,惟雇主在辦理期間應注意不須讓外勞知道,以免發生逃逸情勢。
  • ※ 注意事項:
  • 不適任之情形終止契約遣返要件:
  • 1. 外勞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 2. 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 3.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 4.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5. 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 6. 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 7. 外勞因故遭受中止聘僱,其返國機票及相關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 8. 外勞遣返後雇主即可向勞動部提出重新遞補之手續(遞補時間約需6-8週)。
專業外勞引進  •  製造業廠工  •  營造業勞工  •  機構看護工  •  家庭看護工  •  家庭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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