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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
旅宿業
開放旅宿服務業可依規定聘僱外國技術人力
申請資格
- 在合法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內,從事房務、清潔、訂房及旅宿業所屬工作場所旅客接待等工作。
雇主資格
- 為本國勞工加薪至少2,000元
- 「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 「境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以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為限。
核配比例、與聘僱總額限制
- 境外引進或境內轉換人數: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10%
- 外國技術人力(含境外引進、境內聘僱)總人數上限: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30%
- 最少得聘僱1人
- 人數計算原則: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零並採無條件進位,小數點後第二位以下則採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例如旅館的同一勞保證 號加保人數為13人,13人*10%=1.3人,可申請2名旅宿業外國技術人力。
- 外國人薪資基本數額:32,000元
外國人學歷與工作經驗條件
「境外引進」
- 畢業僑外生。
- 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 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境內聘僱」
- 已從事外國技術人力旅宿服務工作,且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
外國人語文能力要求
「境外引進」 之外國技術人力,語言能力須符合以下之一(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
- 1.通過 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基礎級 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 * 語言能力檢定的範圍及標準詳見:旅宿業聘僱外籍實習生與外國技術人力,其語文能力採認範圍及標準最新整理 *
- 2.若僅檢附英語能力證明者,須於受聘僱日起三年內,補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 A2 以上檢定。
外國人技術條件要求
「境外引進」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但畢業僑外生不再此限:
- 1.取得我國「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
- 2.曾受境外指定旅宿服務訓練,時數達 40 小時以上。
- 3.通過海外技能測驗。
- 4.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滿 6 個月,並經實習單位認可。
- 5.取得國外大學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 6.曾於國際連鎖品牌旅館具備 2 年以上工作或實習經驗。
「境內聘僱」(畢業僑外生)須曾接受下列任一訓練,累積達 80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切結文件:
- 1.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旅宿相關專業訓練。
-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
外國技術人力健康檢查規定
- 境外引進:入境後前3年依藍領移工健康檢查;3年後回歸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各產業既有規定辦理健康檢查。
- 國內轉換: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體檢費擬由雇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