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農業移工

農業移工

水稻育苗、果樹、蔬食、種苗、花卉、雜糧、特作、溫室設施及林業等產業類均可申請。

申請範圍及資格

被看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始得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工;同一被看護人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1. 1. 畜牧業申請移工資格
    經營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奶、集蛋 、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2. 2. 農業申請移工資格
    農糧種植工作
類別 規模
芽菜 50平方公尺以上 或月出貨量達4,000公斤以上
草皮 2公頃以上
食用菇蕈 0.1公頃以上 或每期栽培量達4.5萬包(瓶)以上
種苗(含水稻育苗) 2公頃以上且近5年年平均育苗數達20萬箱以上
蔬菜 生產面積須達一公頃以上
花卉 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以觀賞用途為限、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種苗產業
本類別分為「水稻育苗產業」及「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等二項
不含水稻之農作物種苗產業 包括蔬菜、花卉、果樹、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生產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並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水稻育苗產業 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且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三公頃以上。
果樹 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雜糧 生產面積須達十公頃以上。
特用作物 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1. 3. 魚塭養殖工作
    經營魚塭養殖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魚塭養殖相關之體力工作。
  2. 4. 禽畜糞肥工作
    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應備文件
1. 畜牧業、農業移工申請文件
  •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申請人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2. 農糧種植工作申請文件
  • 具農保資格者:
    (1)身分證影本
    (2)農保投保證明文件
  • 不具農保資格者:須其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並應檢附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產品之憑證,或前一年內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
  • 農民團體(如農會、農業合作社):
    (1)政府登記證明文件
    (2)代表人(如理事長)身分證影本
  • 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如公司行號):
    (1)經濟部核准函
    (2)營業事業登記文件
    (3)商業登記文件
    (4)代表人(如董事長)身分證影本魚塭養殖工作申請文件
3. 魚塭養殖工作申請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
  •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4. 禽畜糞堆肥場申請文件
  • 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 堆肥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堆肥場實際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5. 國內員工人數認定方式
  • 國內員工人數採計說明:勞保、農保皆可列計
    (1)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之前一年,每月投保勞保或農保之平均人數
    (2)已認列聘僱外籍移工資格之勞保或農保員工,於不同雇主間不予重複計算
  • 申請人所屬已投保勞保之員工佐證文件
    (1)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之前一年,每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
  • 申請人所屬已投保農保之員工佐證文件
    (1)實際從事農糧工作之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文件
    (2)員工出缺勤紀錄
    (3)員工薪資給付相關佐證文件
    (4)切結書
    (5)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之親緣關係者,得 免附出缺勤紀錄、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相關文件
核配比率
類別 規模 說明
自然人或農民團體 10人(含)以下
  • 本移工1:1
  • 僱用員工人數10人(含)以下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10人以上
  • 35%可外加就業安定費最高至40%
  • 僱用員工人數逾10人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
事業單位(含法人及非法人資格)

入境後費用

1.雇主負擔部分

項目 費用 說明
薪資 29,500元/月 以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準
就業安定費 2,000元/月 勞動部採季繳方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
勞保費 2,375元/月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679元/月
健保費 1,428元/月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458元/月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每月負擔金額 35,303元/月  

2.移工負擔

項目 備註
居留證 一年$1,000元,初次入境時申辦三年共$3,000元
定期檢查費 約$2,000元/次(價格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前後30日內辦理
入國健康檢查(印尼籍須加做傷寒,費用約300-500元)
健保費 移工自付額$458元/月 依政府公告調整
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第四~十四年每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