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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

機構看護工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

申請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勞工因素致聘僱關係終止者除外。

核配人數

核配措施

  本國看護工人數 + 本國護理人員數 = 聘僱移工人數
99床以下 本國看護工人數 + 本國護理人員數 = 聘僱移工人數
100床以上 本國看護工人數 + 本國護理人員x0.5 = 聘僱移工人數

應備文件

文件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之家、慢性醫院或設有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
床位證明書/機構設立文件影本
法人登記證明書(若為法人)
台籍看護、護士(勞保卡、證照影本)
收容住民名冊(含中度殘障手冊)  

入境後費用

1.雇主負擔部分

項目 費用 說明
薪資 29,500元/月 以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準
就業安定費 2,000元/月 勞動部採季繳方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
勞保費 2,375元/月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679元/月
健保費 1,428元/月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458元/月
平均每月花費 35,388元/月(不含加班費)
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平日 122.92元/時x1.34=約164元/時
例假日 122.92元/時x1.67=約205元/時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勞工因素致聘僱關係終止者除外。

2.移工負擔

項目 備註
居留證 一年$1,000元,初次入境時申辦三年共$3,000元
定期檢查費 約$2,000元/次(價格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前後30日內辦理
入國健康檢查(印尼籍須加做傷寒,費用約300-500元)
健保費 移工自付額$458元/月 依政府公告調整
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第四~十四年每月1,500元